中关村人才协会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本制度经 2023年9月18日第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促进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各代表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协会章程、协会其他相关条例及本条例,在协会秘书处的管理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招双引双创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针对性的属地化服务。协助会员和协会发展、共建中关村人才生态为工作目标和宗旨。
第三条 代表机构是根据属地服务会员、开展活动业务的需要,通过共享中关村现代服务业等优质资源,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集聚区再作新贡献的协会合作伙伴。
第四条 协会代表机构分为联络处和办公室,均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规范管理工作。代表机构不得自设章程或类似的基本制度,不得有分支或下属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代表机构设立条件
1. 代表机构的承载单位为全国各地高新区、经开区、开发区的运营管理公司、人才集团或第三方公司,在当地高新区、经开区、开发区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有志于凝聚更多优秀会员共同为高技术人才生态建设做出贡献。
2. 代表机构填写申报表提交给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由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专家审核通过后,举办成立仪式、签约活动,以及揭牌仪式。
3. 对于需特殊设立的代表机构,可向协会申请批准。
第六条 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代表机构的设立,需经过提议、筹备和正式设立三个阶段:
1. 3名(含)以上会员联名向协会提议,经协会通过;
2. 协会秘书处发布拟筹备设立的代表机构名称,代表机构向协会提出筹备申请;
3. 协会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并委托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组建筹备工作组。筹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4. 筹备完成后,形成代表机构宗旨定位、阶段目标、主任人选等,由协会审核通过代表机构申请表后,方能正式成立。
第七条 代表机构组成
1. 主任/负责人,1人,负责全面工作;
2. 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负责人开展工作;
3. 主任助理,3-5人,负责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代表机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中关村人才协会荣誉会员、会员、专家、志愿者等协会身份;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3. 熟悉双招双创双引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 掌握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代表机构及协会活动,认真履行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5. 主任及副主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工作情况;
6. 主任助理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代表机构相关人员任期和任职
1. 代表机构主任/负责人任期为每届3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2. 代表机构正副主任/负责人一般任职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条 代表机构换届改选
代表机构换届改选,由当届主任/负责人牵头,按以下流程实施。
1. 代表机构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主任/负责人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换届方案,包括候选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30%)、候选主任名单、正副主任人选等信息。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2. 代表机构召开换届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等。
3. 当届主任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新一届主任移交。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工作职责
1. 每年向协会提出代表机构宏观布局和双招双引双创发展的计划;
2. 提出代表机构创建、更名、重组、合并、撤销的申请;
3.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财务情况等;
4. 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为代表机构及协会积极链接资源;
5. 代表机构主任负责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代表机构主动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代表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履职尽责,协助代表机构开展工作,落实代表机构确定的事项;
6. 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交协会归档、妥善保管;
7. 代表机构每年完成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代表机构年度需求,每季度定时与协会秘书处共同讨论工作进展;
8.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代表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代表机构公布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9. 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1周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代表机构相关材料:承载单位介绍、优势、主任名单等。
第十条 代表机构撤销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予以处理:
1. 擅自以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代表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3. 不举办服务会员的公益活动的;
4. 不参加代表机构工作会的、不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代表机构需求的;
5. 因代表机构原因致使代表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6. 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 违反规定使用代表机构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8. 工作不力,未达到设立目的的,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9.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秘书处有权解除代表机构资格:
1. 书面提出退会申请;
2. 无特殊原因两年不缴纳会费;
3. 连续三次不参加代表机构活动(包括内部讨论会议);
4.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等。
第十二条 代表机构承载单位
能承担完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向协会秘书处申请成为协会某一代表机构的承载单位。条件如下:
1. 中关村人才协会单位会员或理事会员;
2. 全国各地高新区、经开区、开发区的运营管理公司、人才集团或第三方公司;
3. 积极开展双招双引双创工作并有三年以上为各地双招双引双创的较好工作经验和成效凸显的经验;
4. 强化中关村与地区在产业集聚、创新项目、创新人才等方面的互动,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5. 具有较高人才生态建设水平、人才发展服务水平、人才吸引凝聚能力或科技资源组织能力;
6. 热心支持协会工作、愿意为代表机构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办公场所。
协会择优选择代表机构承载单位,并与代表机构承载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届3年。委托期满后,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承载单位或继续委托原承载单位。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制度和规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章 业 务
第十四条 业务内容
围绕协会宗旨和代表机构定位,主动组织开展“双招双引双创”工作,并构建区域协同发展,强化中关村与区域城市在产业集聚、创新项目、创新人才等方面的互动,掀开创新高质量发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会员、服务会员、招才引智、创业大赛、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专家咨询、人才鉴定、政策解读、调研走访、课题研究、大众科普、公益捐赠等。
第十五条 发挥优势
代表机构围绕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营商环境等产业发展优势,加强与中关村在信息、产品、劳动、技术等方面的联系,深化拓展在科技创新、数字赋能、人才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第十六条 发展会员
代表机构应积极推荐并协助发展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不得自行发展本代表机构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承载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资助;服务项目收入;协助协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经费总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十万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组织或承办的业务活动项目,统一纳入协会年度活动计划中,协会可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代表机构以协会主办、支持等名义开展的活动,经协会批准以后实施。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协会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12月底或1月初举行代表机构年度考核和工作交流会。代表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资源需求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代表机构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代表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账号,在协会设立财务户头。代表机构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应遵循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在协会秘书处直接管理的帐户上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九条所列经费及全部开支,均应纳入协会秘书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管理要求,代表机构在发布文件和对外签约等对外活动时,均统一使用协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机构涉外工作,由协会统一领导。代表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协会审核批准后加入。代表机构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海报时,要统一露出、印制协会的名称和标识。代表机构的网站须与协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中关村人才协会XX代表机构、英文简称XX--ZTA”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五条 如代表机构做出有损协会声誉、品牌和利益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协会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做出解散分支机构的决定后,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应召开记者会或发布新闻通稿,向会员和社会各界解释解散、撤销分支机构的缘由和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